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财保201号
申请人:开原市房产住宅建筑公司,地址:开原市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朱成吉,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5日生,住开原市。
被申请人:许含,女,1977年1月5日生,朱开原市。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许含名下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人民币15万元。申请人的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资金人民币1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许含名下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期限三年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已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伟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邱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