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原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执保41号
申请人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原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新华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海南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汉能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鲁15民初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申请人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聊国用(2016)第114号)及房产(房产编号:鲁(2018)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24212号、0024213号、0024262号、0024263号、0024264号、0024346号、0024347号、0025376号);2.冻结被申请人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原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新华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海南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汉能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亿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申请人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聊国用(2016)第114号)及房产(房产编号:鲁(2018)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24212号、0024213号、0024262号、0024263号、0024264号、0024346号、0024347号、0025376号); 2.冻结被申请人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原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新华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海南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汉能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亿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法官助理邢娟 书记员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