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1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7号(凤凰台西侧)。
主要负责人:肖之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宽,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海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井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傅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战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新城支行的银行存款2550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收款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
账号:6228××××1569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