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11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7号(凤凰台西侧)。
主要负责人:肖之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宽,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海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井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傅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战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迤西(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5幢1层全部房产,3幢1层全部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京房权证通股字第0××6号。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杜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