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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鑫浩源气体有限公司、山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3446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鑫浩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湖西路西安交大科技园6号楼5层A-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鑫浩源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10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鑫浩源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3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135000元及利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