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望海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424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西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海盐县西塘桥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大庙桥集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盐综执罚决字[2017]5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