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500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瑗,浙江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2060600L)。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二灶村。
法定代表人:胡巨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波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旭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