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凡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仪表机械附件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负责人:茹永万,该厂投资人。
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42号宁波凡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仪表机械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货款214115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72.5元、执行费3111.73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1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