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3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凡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凡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的车辆被本院另案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其名下位于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xx弄xx号的多套房产由宁波市海曙法院、宁波市江北法院、象山法院等多家法院多轮查封,且足额抵押给中信银行宁波分行261万元,并由本院另案处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03执18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张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