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凡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凡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负责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波凡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2015)甬慈商初字第113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81933.8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7151.50元、申请执行费13219.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282执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审判员徐人卫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