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157号
原告:嘉善县两湾建窑队,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卫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1465983085。
法定代表人:朱永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泳、许嘉怡,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7670329728。
法定代表人:邓安。
原告嘉善县两湾建窑队与被告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县两湾建窑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嘉善县两湾建窑队负担。
审判员 林柳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慧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