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托克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吐鲁番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23民初49号
原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工业园区月光湖路新鼎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秦根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军,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县。
被告:吐鲁番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吐鲁番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因原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丽    霞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木合热皮叶·艾牙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