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泽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三河金海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与嘉兴泽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26民初3697号
原告三河金海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泽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三河金海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金海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三河金海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亚娟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