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固***基业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东花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景辰大厦1幢19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固***基业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1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固***基业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固***基业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水费7525212元及违约金1018019.84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以752521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付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网银、工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查得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嘉善晋阳支行尾号0006账户内有存款42279.93元,在招商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尾号0601账户内有存款7.56元,两个账户均已被全国多个法院先后冻结,本案已依法办理了轮候冻结措施。截至2023年8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固***基业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至2023年8月24日,本案债权8543231.84元(未包含2022年12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及本案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21执7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本一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