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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某某五金建材销售部、临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兰山区**五金建材销售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山区**五金建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商贸有限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131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确认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商贸有限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2022年3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后与申请执行人兰山区**五金建材销售部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临沂**商贸有限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和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轮候冻结了临沂**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本案被执行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执行到位75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隋 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