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481号
原告:济南市中光明电器厂。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与二环南路交界处高铁桥东北100米。
投资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院2号楼9层1**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景辰大厦1幢19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开发区泰山路东侧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中光明电器厂诉被告北京**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市中光明电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中光明电器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