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3488号之三
原告:昆山成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77722139。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宏波,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3-8会信用代码91510800599953819K。
法定代表人:何国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用代码91310113631896624J。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亿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西大道用代码91361100MA35N22P50。
法定代表人:顾笑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昆山成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江西亿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昆山成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成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成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6元,减半收取计6,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3元,由原告昆山成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