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

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3488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成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77722139。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宏波,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3-8会信用代码91510800599953819K。
法定代表人:何国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用代码91310113631896624J。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亿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西大道用代码91361100MA35N22P50。
法定代表人:顾笑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昆山成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江西亿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赣1121民初348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江西亿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线上支付账号存款102万元或不动产等同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成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成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江西亿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线上支付账号存款102万元或不动产等同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