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9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宁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仕立,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3-8。
法定代表人:何国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珠,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44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裕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其支付浩泰公司劳务费133,039.67元;撤销原判第四项,改判利息支付至浩泰公司起诉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防倾覆排架属于超高费用,而超高费用已经考虑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中,且建设单位不会向裕达公司支付该笔费用,故裕达公司不应当承担防倾覆排架费用。关于现场植筋12以上、12以下的费用,由于《劳务分包协议》第9.3条约定的单价包干中包括了“墙体的植筋”,故裕达公司无需另行支付植筋费用。关于涂料漏记面积产生的72,269.71元,在涂料补偿协议中已约定“总价是固定平方单价闭口包干”,图纸亦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漏记涂料面积的问题。关于裕达公司预购的61.5万元的木模板和厚木方条,该些材料实际被浩泰公司出售,双方约定的《劳务补充协议》中已经约定若浩泰公司有违约行为则裕达公司可以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该款项,且裕达公司无需对该款项进行反诉,原审法院应当一并处理。裕达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请是自竣工验收之日至起诉之日,并没有要求到实际支付之日,故原审法院的判决错误。
浩泰公司辩称,专家论证方案中特别注明了防倾覆排架费用,且作为普通的劳务公司无法预见到项目需要增加百分之五十的防倾覆排架费用,防倾覆排架费用也不是超高费用,超高费用无需专家论证。浩泰公司主张植筋12以上和12以下的费用无不当,合同的附件明细中没有包括该劳务费用,不能因为协议中有“植筋”字样即当然认定合同是包含了该费用,且根据司法审价报告和签证单均表明了浩泰公司主张的上述费用没有包含在合同中。司法审价报告确定涂料是增加项目,裕达公司在一审中也明确图纸有变更,故浩泰公司主张漏记涂料费用有依据。裕达公司对《劳务补充协议》断章取义,61.5万元不是裕达公司可以直接扣除的费用,且浩泰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浩泰公司不同意裕达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浩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裕达公司向浩泰公司支付建筑工程劳务款1,165,776元;2.判令裕达公司向浩泰公司支付水电工程款164,805元;3.判令裕达公司向浩泰公司支付垫付的材料款763,956元;4.判令裕达公司向浩泰公司支付上述未付款利息(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裕达公司编制了《外高桥物流园区3-2地块通用仓库高支模施工专项方案》,后将该方案交予浩泰公司。
2016年6月浩泰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裕达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系争工程的劳务分包施工任务。协议承包方式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乙方以包人工、包辅料、包机械设备、工具、包工期、包工程质量的方式负责本劳务工程施工。承包工程范围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中所有土建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从配合打桩、挖土开始,至一结构(柱、梁、板、墙、楼梯等模板、钢筋、混凝土)、二结构(墙体砌筑、地坪、钢结、地坪的屋面、内外粉刷、构造柱及圈过梁的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包工包辅料包小型机械施工(详见投标报价清单)。协议第4.1条约定: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5月22日,合同总工期300日历天。第9.1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模式,具体为土建劳务金额6,303,664.59元,外墙脚手架搭拆、材料租赁费40万元、满堂脚手架和支撑系统租赁费80万元,模板、周转材料费80万元、合同暂定总价款为8,303,664元。第9.2条约定,本合同单价及总价已包含所有原辅材料费、人工费(制作及安装)、小型机械费、加工费、运输费、损耗、间接费(包括但不限于措施项目费)、管理费、保险费、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利润、税金直至整个工程能够正常使用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第9.3条约定,本合同按单价包干,包括全部工作内容以内的所有周转材料(木方、模板、螺杆等)、钢筋加工设备、木工制作等小型施工机械设备、墙体的植筋、小五金、垫块、对拉丝管杆(含套管),主体工程的模板和模板顶架的安装及拆除、架子搭拆、钢筋制作、绑扎(含扎条)、直螺纹(含套管)、电焊机(含焊条)、切割机等……。第9.4条约定,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有增减,本工程约定的计价原则不做改变,乙方应得报酬合同总价做相应调整。第9.10条约定,工程验收通过,结算完毕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质保金5%待甲方与工程建设方工程决算后三个月内全部结算。第11条约定,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提供模板、周转材料、外墙脚手架、满堂脚手架及支撑系统租赁费,……对于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乙方损坏照价赔偿。
《劳务分包协议》另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其中对综合单价(合价)40万元的项目名称为“1、外脚手架(30m以内),2、里脚手架(3.6m以下),3、满堂脚手架(3.61-8.20m),4、电梯井脚手架钢管及支撑材料费”的工程内容包括“场内、场外材料搬运,搭、拆脚手架、斜道、上料平台,安全网的铺设、拆除脚手架后的堆放…”,对于项目特征描述为“1、搭设高度30m以内的方式为钢管双排外脚手架,超高费用投标人组综合单价时自行考虑,2、搭设高度3.60m以上超高费用投标人组综合单价时自行考虑,3、搭设高度3.61-8.20m,搭设方式满堂脚手架超高费用投标人组综合单价时自行考虑,……。”
2016年8月11日,针对系争工程高支模施工专项方案,专家出具了《专项方案论证报告》,提出“由于工程的二层结构仅为柱梁浇筑,柱梁模板支架的稳定性要确保,二层梁模架的宽度必须是搭设高度的50%,同时模架与先行浇筑二层柱形成连接,模架上要设置浇筑施工操作平台,外沿周边二层梁模架要向外拓宽,该拓宽区域要与一层模架的拓宽区域上下对接,形成完整结构。”
浩泰公司(乙方)与裕达公司(甲方)根据2016年10月11日工程进度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签订了《劳务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投资仓库右部A-J轴/13-18二层楼面15厚木模板50X100厚木方条,该部分模板和木方进场验收及钢管扣件运输车次由甲、乙双方共同派员参加确认,甲方投资的该部模板及木方乙方施工完成后,由乙方清理并堆码整齐,归属甲方所有;2、乙方承诺确保2016年11月26日完成主体结构部分,确保在2016年12月15日前第一次主体结构(一层)通过质监站验收,在2017年1月20日前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若未能按照上述节点时间完成,甲方除收回上述投资材料费用,乙方自行承担钢管扣件进场出场运费装卸费用外,并按照每延迟一天5,000元标准进行处罚,该款项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22日裕达公司两次出资购买了木模板和厚木方条,总计金额为615,409.80元。
2016年11月10日浩泰公司向裕达公司递交了《工程量签证单》,内容为:劳务合同工程量报价钢筋机械连接费用为劳务费,裕达公司委托采购的钢筋接驳器材料费用9.5元/只、现场采用3.7万只。裕达公司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意见为“劳务单位需要提供钢筋现场下料单,由项目部审核,套筒价格按清单价格,电渣压力焊现场未做,其他按合同执行”,裕达公司施工员的意见为“按合同执行”。
2016年12月7日,张某出具一份确认务工说明,内容为电工班在2016年12月6日修理二级电箱,共计两个工。
2017年1月3日浩泰公司(乙方)与裕达公司(甲方)就外高桥物流园区3-2地块通用仓库项目室内外涂料施工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劳务分包工作内容为开始施工到整个土建工程结束所有油漆工工作,对于施工工期约定为116日历天,施工工程2017年1月3日开工,移交甲方最后日期为2017年4月29日。协议第三条“劳务报酬”中约定,工程清单价为626,982.46元,阴阳角线条增加3万元,总价款为656,982.46元,该总价是固定平方单价闭口包干,所有图纸中工程除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决策错误外,其他一律无签证,该总价已包含超高费,临时脚手架搭设费用。协议另附《清单汇总表》。
2017年1月15日浩泰公司向裕达公司递交了关于“供应不及时导致窝工要求补贴费用”的《工程量签证单》,裕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签署意见为“现场没发生窝工现象”。
2017年5月4日浩泰公司与裕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外高桥物流园区3-2地块通用仓库项目水电工程的施工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工程总价采用固定平方单价闭口包干一口价,金额为468,689元。
2017年5月31日浩泰公司就增设配电房到消防控制室双电源配线、消防弱电线槽安装、东侧马路锅炉预埋管、电梯三方通话、电动排烟窗电源控制箱项目分别向裕达公司递交了《工程联系单》,称配电房到消防控制室双电源配线工程费用为11,875元,消防弱电线槽安装材料费用为8,350元,东侧马路过路预埋管费用为2,970元;电梯三方通话材料费用、人工费等总计11,200元,电动排烟窗电源控制箱材料费用、人工费等总计1,175元。
2017年6月3日浩泰公司向裕达公司递交了关于“整体清理工作、地坪修复、、地坪修复、地坪局部修复”的《工程联系单》洁费用45,357元、地坪二次修、地坪二次修复30局部修复费用32,580元。
2017年6月8日浩泰公司就门卫室新增门洞而重新改用线槽配管开槽布线向裕达公司递交了《工程联系单》,主张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合计4,020元。
2017年6月15日,外高桥物流园区3-2地块通用仓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6月18日浩泰公司向裕达公司递交了《外高桥物流园区3-2地块通用仓库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提出“因开工后连续高温天气以及现场高堆土场地等因素影响,导致主体结构阶段工期有所滞后,贵司决定在现有乙方投资周转材料的基础上,甲方另行投资仓库右部周转材料(模板和木方),以保证12月15日主体结构验收工期和工程竣工验收工期不受影响。但是11月10日开始的连续阴雨天,最终还是影响了11月26日的主体结构工期,主体结构完工日期为12月3日,延误8天,该情况当时与贵司领导以及项目部做过具体汇报,贵司也批准了主体结构延期原因和日期;在贵司的指导下我司通过增加施工人员和夜间加班的方式,于12月15日如期办理了结构验收。补充协议约定的2017年1月20日前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由于涉及的分包和专业很多,室外配套土方工程贵司专业分包于2017年2月春节后才进场施工,同时涉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多种因素导致工程施工顺延,该工期延误我司不承担责任和处罚,最终该项目于2017年6月15日前如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裕达公司的副总邵某在该情况说明中签署了“上述施工情况说明基本属实”。
2017年8月23日浩泰公司向裕达公司递交了《工程联系单》,认为浩泰公司因帮忙裕达公司进行消防预埋管施工,经核算其中热浸锌GG20消防预埋管套丝施工费用为123,015元(8,201米×15),消防预埋接线盒费用为1,600元(320个×5),裕达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签证上签署了“属实,请从消防中扣除,按合同协议办”。
审理中,经浩泰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园区XX路XX号中专家论证的防倾覆排架、3.60米以上内排架搭设、临时设施临工单价费用差异、盲区汽车吊、卡车吊增加费用、现场植筋12以下费用、现在植筋12以上费用、涂料漏记面积、厂房模板展开面积工程量差异、钢筋套筒材料费用进行工程审价。2019年12月31日鉴定单位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对于上述九项工程内容的鉴定金额确定为733,256.50元(其中专家论证方案增加防倾覆排架费用为162,120.26元、3.60米以上内排架搭设费用为110,954.03元、临时设施零工单价费用差异无、盲区汽车吊、卡车吊增加费用为138,938.33元、现场植筋12以下费用为64,059.94元、现场植筋12以上费用为23,816.36元、涂料漏记面积费用为72,269.71元、厂房模板展开面积工程量差异费用为21,383.67元、钢筋套筒施工及材料费用为139,714.20元。)鉴定费118,646元由浩泰公司预缴。
浩泰公司对上述鉴定报告提出,对于专家提出的防倾覆排架应属于增量工程,3.6米以上内排架应当另行计费,对于盲区汽车吊、卡车吊系裕达公司领导口头答应支付;对于现场植筋12以下费用64,059.94元、现场植筋12以上费用23,816.36元、涂料漏记面积费用72,269.71元、厂房模板展开面积工程量差异21,383.67元、钢筋套筒施工及材料费用139,714.20元无异议,均应计算入总的造价。另提出《高支模专项方案》是在签合同报价之前裕达公司给浩泰公司的。
裕达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对于防倾覆排架,3.6米以上内排架,盲区汽车吊、卡车吊均不应当另行计费;对于现场植筋12以下费用64,059.94元、现场植筋12以上费用23,816.36元、涂料漏记面积72,269.71元造价金额无异议,但因双方是闭口合同,所以不应当另行计费;钢筋套筒材料费用139,714.20元的金额无异议,但是现场实际使用的数额与鉴定单位测算的有差距,电渣压力焊的数量就应当是套筒的数量;对于厂房模板展开面积工程量差异21,383.67元属于增加的费用,同意支付。
原审审理中,鉴定人员到庭对浩泰公司与裕达公司的异议发表质证意见为:高支模是混凝土梁板施工的方式,满堂脚手架是满足高支模的措施,因为本案楼层高度高,庭后浩泰公司提交的《高支模专项方案》中有板和梁的高支模,采用满堂脚手架支撑体系来达到模板施工安全,后来专家认证就二层梁模板的支模要求做了略微修改,总体方案内容就是梁模架的搭设宽度必须是高度的50%,根据专家认证的方案是需要增加费用的,防倾覆排架是否包含在清单中看不出来,根据裕达公司提供的现场状况和工程要求,一般人员无法预见到高支模需要加宽,所以在清单报价时不会描述,鉴定报告中的高支模造价是增加部分的费用。脚手架超高费用已经加入了综合单价中,鉴定报告中的超高费用是根据图纸计算。对于盲区汽车吊、卡车吊无相关签证,鉴定报告仅是根据浩泰公司主张的数量客观的进行了造价计算。套筒数量是根据图纸和相应规范,现场实际勘察计算得出的,单价是根据市场价计算。现场植筋12以上、12以下的费用浩泰公司与裕达公司均认可实际已经施工,鉴定人员对合同及附件中的综合单价包含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进行核实,没有关于植筋的报价及相关包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内的内容描述,由于合同非固定总价合同,鉴定单位对此予以合理计提。对于涂料漏计面积工作量,由于涂料补充协议仅是固定单价合同,不是固定总价合同,所以该部分工程量应按实计算计取。
审理中,浩泰公司明确诉请为:一、判令裕达公司向浩泰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劳务款1,376,948.30元,包括:1.因专家论证方案而增加的防倾覆排架费用162,120.26元,2.3.6米以上内排架搭设费用110,954.03元,3.盲区汽车吊、卡车吊增加费用138,938.33元,4.因加气砖不合格且不及时导致现场窝工损失34,500元,5.整体保洁费用45,357元、地坪二次修、地坪二次修复费用30局部修复费用32,580元,6.现场植筋12以下费用64,059.94元、现场植筋12以上费用23,816.36元,7.临时围墙涂料漏记工程量费用4,689元,8.因涂料漏记面积而产生的费用72,269.71元,9.厂房模板展开面积工程量差异费用21,383.67元,10.建筑材料超宽、泵车无法覆盖而采用人工调运费用21,250元,11.裕达公司扣除的劳务费615,000元;二、判令裕达公司向浩泰公司支付水电工程款102,528元,包括:1.修理二级电箱费用600元,2.增设配电房到消防控制室双电源配线费用11,875元,3.消防弱电槽安装费用4,000元,4.增设马路过路预埋管费用2,970元,5.增加电梯三方通话费用11,200元,6.增加电动排烟窗电源控制箱费用1,175元,7.门卫室新增门洞重新开槽布线费用3,500元,8.热浸锌GG20消防预埋管套丝施工费用65,608元(根据2017年8月23日的签证单,米数8,201米,单价按照8元/米计算),9.消防预埋接线盒费用1,600元;三、判令裕达公司向浩泰公司支付垫付钢筋套筒材料费及施工费139,714.20元;四、判令裕达公司向浩泰公司支付上述未付款利息[以1,619,19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浩泰公司还认为,裕达公司根据2016年10月11日浩泰公司与裕达公司签订的《劳务补充协议》购买的木模板和厚木方条,在工程结束后因已经损坏,浩泰公司已经按照裕达公司的指示处理卖掉了,但裕达公司不应扣付浩泰公司的工程款。
对于上述诉讼请求,裕达公司表示同意支付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浩泰公司主张的整体保洁费用45,357元、地坪二次修、地坪二次修复费用30局部修复费用32,580元、临时围墙涂料漏记工程量费用4,689元、厂房模板展开面积工程量差异费用21,383.67元。同意支付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浩泰公司主张的修理二级电箱费用600元、增设配电房到消防控制室双电源配线费用11,875元、消防弱电槽安装费用4,000元、增设马路过路预埋管费用2,970元、增加电梯三方通话费用11,200元、增加电动排烟窗电源控制箱费用1,175元、门卫室新增门洞重新开槽布线费用3,500元、热浸锌GG20消防预埋管套丝施工费用65,608元、消防预埋接线盒费用1,600元。对于利息部分,裕达公司同意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对于浩泰公司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裕达公司均不予同意。裕达公司还认为工程量清单不可能涵盖所有,植筋是必要的施工工艺,浩泰公司与裕达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第9.3条约定合同为单价包干,其中就包括了墙体植筋的人工费;并表示确认在已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了615,000元,若法院判决裕达公司应向浩泰公司支付该615,000元(为裕达公司自行购置的模板费用),裕达公司保留向浩泰公司追索该模板费用的权利。
原审另查明,2018年11月21日,浩泰公司的名称由广元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浩泰公司与裕达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本案中,双方对浩泰公司要求裕达公司支付的整体保洁费用45,357元、地坪二次修、地坪二次修复费用30局部修复费用32,580元、厂房模板展开面积工作量差异费用21,383.67元、临时围墙涂料漏记工程量费用4,689元、修理二级电箱费用600元、增设配电房到消防控制室双电源配线费用11,875元、消防弱电槽安装费用4,000元、增设马路过路预埋管费用2,970元、增加电梯三方通话费用11,200元、增加电动排烟窗电源控制箱费用1,175元、门卫室新增门洞重新开槽布线费用3,500元、热浸锌GG20消防预埋管套丝施工费用65,608元、消防预埋接线管费用1,600元无异议,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浩泰公司主张的防倾覆排架的造价问题,根据《专项方案论证报告》的项目名称可以反映,专家是对《高支模施工专项方案》所进行的论证,故裕达公司认为《高支模施工专项方案》发生于专家论证之后的意见不予采纳,由于是否需要防倾覆排架仅就现场状况一般人员无法预见,所以经专家论证后发生的防倾覆排架的造价差价162,120.26元应当作为新增项目计算入工程总造价。对于浩泰公司主张的钢筋套筒材料费及施工费问题,浩泰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的签证就此向裕达公司提出了申请,裕达公司当时提出要求浩泰公司提交下料单,现鉴定单位根据图纸及现场踏勘结合所计算的造价符合审价的规则,故该部分金额139,714.20元确认计算入造价总额。现场植筋12以上、12以下的费用,浩泰公司与裕达公司均认可已经实际施工,且在合同和项目清单中未发现已经计算或涵盖该项目,裕达公司认为属必要工艺也无证据证明,故浩泰公司要求将此造价64,059.94元和23,816.36元计算入总造价的意见予以支持。对于浩泰公司主张的因涂料漏记面积而产生的造价72,269.71元的问题,由于合同仅约定为固定单价闭口,所以浩泰公司要求将漏算的面积工作量72,269.71元计算入总造价的意见予以支持。对于浩泰公司主张的内排架超过3.60米的差价,由于浩泰公司与裕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超过3.60米的内排架约定已经考虑在综合单价中,故浩泰公司要求将此费用计算入总造价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盲区汽车吊、卡车吊增加费用,由于浩泰公司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故浩泰公司要求将此费用计算入总造价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浩泰公司主张的窝工费用34,500元,由于裕达公司在签证单中未确认存在窝工,且浩泰公司也未提交存在窝工的证据,故浩泰公司要求将该金额计算入总造价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浩泰公司主张的建筑材料超宽而采用人工调运费用21,250元的诉请,因浩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诉请,故对此金额不予计算入总造价。根据2016年10月11日浩泰公司与裕达公司签订的《劳务补充协议》,裕达公司自行购买的木模板和厚木方条应归裕达公司所有,虽木模板和厚木方条在工程结束后被浩泰公司处理了,但因协议中未约定裕达公司可以直接抵扣工程款,同时裕达公司在本案中就此也未提出反诉,故浩泰公司要求裕达公司支付该61.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审理中,浩泰公司与裕达公司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2018年1月1日)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此予以确认,同时浩泰公司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亦无不当。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判决:一、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款1,071,305.94元;二、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水电工程款102,528元;三、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材料款139,714.20元;四、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未付款的利息[以1,313,548.14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30元,由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35元,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095元;鉴定费118,646元,由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与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浩泰公司向裕达公司主张防倾覆排架费用、现场植筋12以上及12以下费用、涂料漏记面积造价和裕达公司预先扣除61.5万元劳务费是否有依据。防倾覆排架费用经专家论证确定金额为162,120.26元,裕达公司主张该费用即为超高费用,浩泰公司不予认可,裕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根据相关鉴定人员确认一般人员无法预见到高支模需要加宽,在清单报价中也不会描述,故本院无法认定防倾覆排架费用已经包含在双方的合同约定中,浩泰公司有权向裕达公司主张该费用。裕达公司承认涉及植筋12以上和12以下的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完毕,鉴于《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的是固定单价模式,在合同清单中未发现涉及该项目的情况下,浩泰公司因增加的项目产生的劳务费向裕达公司主张应予支持。关于涂料漏记面积造价72,269.71元,裕达公司对该金额没有异议,因涉及涂料的《补充协议》未明确系闭口总价,故裕达公司对该漏算的工程量应当按实支付给浩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裕达公司以浩泰公司违约为由预先扣除劳务费61.5万元,虽然浩泰公司未经裕达公司同意擅自处理了由浩泰公司购买的木模板和厚木方条,但双方签订的《劳务补充协议》未约定裕达公司据此有权就劳务费预先扣除,且裕达公司在一审审理中亦明确保留向浩泰公司追索该模板费用的权利,故裕达公司应当将预先扣除的61.5万元劳务费返还给浩泰公司。经审核,浩泰公司就利息的主张在原审中已明确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故原审判决无不当。
综上所述,裕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50元,由上诉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卫清
审判员 寻增荣
审判员 潘春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