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特684号
申请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797号三楼3-8。
法定代表人:何国富,总经理。
被申请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B区37栋20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绿,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诗尧,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唐欣欣
审判员 董荣昌
审判员 尹 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