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709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熊艳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甘喆辰
书 记 员 陈迎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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