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长 兴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522执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兴欧立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吕山乡金村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欧立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欧立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81898.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通过全国及本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2309446909021705434账户,因系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
3.通过全国、本省网络查控系统及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全国及本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7.已将被执行人浩泰建筑工程广元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81898.6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清偿681898.68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的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予以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522执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 锋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章 俊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