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成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国成机电有限公司与广州合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291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364430H。
法定代表人:杨汉尧。
被执行人:广州合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72163630R。
法定代表人:江浩。
广东国成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合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112民初3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确认欠申请执行人156000元及截至2018年9月7日的违约金23400元,共计179400元,该款项分期付款,如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国成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2019年7月29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金额为182676.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本案利息;被执行人分期支付上述金额的款项,其每月向收款人曾庆娣中国建设银行6236683320023989221账户或申请执行人对公账户汇入2万元,最后一期22676.7元在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被执行人任意一期款项未如期足额支付,则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案外人孟庆昂(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012233555)就本案债务为被执行人提供个人担保,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还款义务,则法院可直接对担保人孟庆昂名下的财产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2019年7月第一期的2万元款项,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考虑到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291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刘学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辛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