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919号
申请人:广东国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36443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绮雯,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泌冲村三乡路南地段海北广场二期四层D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MP5F1P。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国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5592.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国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5592.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国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