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91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惠州大亚湾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民终4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惠州大亚湾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8750元,2016年2、3月工资6885元,欧蒂姆业务提成差额3300元。因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申请执行费33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2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