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终349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牵仁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鼎杰兴都商汇中心5幢18层181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牵仁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4民初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牵仁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证实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建设工程项目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4民初2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潘 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