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诚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4民初67号
原告:永康市众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云松。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富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福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众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富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众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众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