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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众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绍民二初字第1740号
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传根。
被告:永康市众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云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众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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