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县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529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莒县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D7KT8D。
法定代表人:*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名都国际1号楼(80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826094XX。
负责人:单连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自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原告***与被告莒县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