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祥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莒县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强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恩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夫存,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葛现民,男。
被执行人:钱英惠,女。
被执行人:孟凡朋,男。
被执行人:陈恩美,女。
被执行人:陈祥启,男。
被执行人:周衍珍,女。
被执行人:谷明青,女。
被执行人:刘春林,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县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与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莒县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强地食品有限公司、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葛现民、钱英惠、孟凡朋、陈恩美、陈祥启、周衍珍、谷明青、刘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葛现民名下有存款1133.11元、被执行人陈祥启名下有存款1739.24元、被执行人周衍珍名下有存款1739.24元、被执行人刘春林名下有存款1522.19元,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支取。经到银行、房管、工商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房产,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2019)鲁1122执2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孟凡朋名下号牌为鲁L×××××号解放牌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周衍珍名下号牌为鲁L×××××号别克牌汽车一辆。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鲁1122执2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孟凡朋名下号牌为鲁B×××××号长安牌轿车一辆。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鲁1122执29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钱英惠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山海路北、山海天路西(碧山临海)002幢02单元603号房产一套。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122执29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周衍珍所有的位于莒县振兴东路600号沭景嘉园16号楼1单元1701室房产一套。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122执29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钱英惠所有的位于莒县振兴东路南侧彩虹花苑2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一套。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122执29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葛现民所有的位于莒县城阳镇辛庄子村2号楼406室房产一套。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122执298号之七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孟凡朋、陈恩美所有的位于莒县振兴东路23号圣基财富大厦1幢809S室房产一套。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122执298号之八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市强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莒县峤山镇墩峤路南侧聂家洪沟村1号楼2号楼房产一处。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122执29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位于莒县城阳北路西侧威海路北侧1-8号楼房产一处。查封的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无法继续处置;查封的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德
审 判 员 公方红
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余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