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3财保16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圣克莱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9037181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开发区。
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圣克莱尔新能源有限公司、***、***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3)鲁11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附诉前财产保全清单)。现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