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3财保16号
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圣克莱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9037181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开发区。
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附诉前财产保全清单)。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附诉前财产保全清单)。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根据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于裁判时与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一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