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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源空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3民初1640号
原告:山东佳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苗为佳,经理。
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区东路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佳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区东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佳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曲东路分公司已经就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方便纠纷解决,原告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佳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