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23执1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廖琼,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曾纪红,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纪红支付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粤1323执170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冻结了被执行人曾纪红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现被申请人已将执行和解款项378686元全部清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粤1323执1701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3执17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曾纪红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冻结(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大五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