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23执恢86号之二
申请人: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廖琼,***,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住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0347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938元。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7)粤1323执恢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XXXX和XXXX房产,经查,涉案财产已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置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处置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2018年8月7日收到处置法院的复函,告知本案分配得款317252元,支付执行费20973元,合共338225元,分配款31725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已经,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本案已受偿部分款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