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广州香迷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23财保23号
申请人: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564514365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香迷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NFK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香迷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在价值350000元限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村的银行支行账户(账号44×××00)存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出具PZDM201844130000000022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香迷奈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村的银行支行账户(账号44×××00)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存款在冻结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置。
上述存款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责任自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谭松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