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3某某与某某、江苏恒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4民初33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恒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N3LY18E,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姜溱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吉如,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恒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华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