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伏(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招联绿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财保126号
申请人: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高新区赛维大道19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71808795P。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堃,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筱铭,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招联绿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新雅路18号1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D81AXQ。
法定代表人:许红云。
被申请人: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阳湖西路滆湖公园旁湖岸8号木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6996397R。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申请人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招联绿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334.41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其中冻结或查封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以1575万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334.419万元。2018年11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招联绿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334.4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或查封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以1575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