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181号
原告:笔克展览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10层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4422C。
法定代表人:莫沛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联合光伏(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湖西路滆湖公园旁湖岸8号木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6996397R。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原告笔克展览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合光伏(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笔克展览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笔克展览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元,由笔克展览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