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毅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永达苏利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民初97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省庄河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551301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永达苏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灯塔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10TH80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永达苏利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