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八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安康商贸城G栋6号。
法定代表人:黎志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朗晴名门园1080卡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缨,广东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八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八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天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68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江西八盈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方江西八盈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山天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HJC20190318《供应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条款:“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争端应提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裁决。”上述管辖协议明确具体,且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江西八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建峰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温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