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846号
山东永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永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3日内给付货款17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后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案款183339.76元及执行费2525元。现申请执行人支取相应款项并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永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