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兵、山东永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兵,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永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成都路东、徐州路北00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6576319XB。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兵与被执行人山东永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中国银行日照开发区支行营业部向申请执行人**兵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永年河北铺支行帐号付款人民币8323元。经核实,申请执行人亦认可(2020)鲁1191民初1544号民事调解书的协议款项已履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兵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