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59号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赵广晓,男,1978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南天柱峰路西泰豪名城综合服务楼712。
被保全人:***,女,1975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赵广晓、***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向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