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418号
申请人:***,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山东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南,天烛峰路西泰豪名城综合服务楼712。
法定代表人:赵彩云。
被申请人:赵彩云,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与***、山东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赵彩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赵彩云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500000元。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赵彩云1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士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姬慧娟
书 记 员 孟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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