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418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山东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南,天烛峰路西泰豪名城综合服务楼712。
法定代表人:赵彩云。
被申请人:赵彩云,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与***、山东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赵彩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赵彩云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500000元。岱岳区法院于1月26日对赵彩云、***房产予以保全,因线上对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全额保全,现申请人申请对赵彩云、***房产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赵彩云名下泰安市岱宗大街丽景花园26号楼2单元802室,(鲁2019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015774号),对***名下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以南、迎春路以西华伟家园1号楼1单元601室(鲁2019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000179号)房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士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姬慧娟
书 记 员 孟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