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3536号
原告: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XX园XX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旖潇,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合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城XX座XX楼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合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9元,由原告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