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36781号
原告: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鼎国际城1区2座1618、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8T。
法定代表人: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程,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静云,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爱奇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2M。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广州爱奇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原告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封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