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4682号
原告:高全生,系死者***的丈夫,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系死者***的儿子,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系死者***的女儿,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高全生、高洪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陇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瑞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越。
原告高全生、高洪坤、***与被告***、上海陇柏贸易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瑞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全生、高洪坤、***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陇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高全生、高洪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全生、高洪坤、***撤回对被告上海陇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