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瑞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瑞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某某新材料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278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瑞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信合国际公馆S5幢5号门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92MA07L7B82W。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亮,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航运中心大厦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C9W406。
法定代表人:王金岗,经理。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瑞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98485.17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瑞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瑞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98485.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泽毅